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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许霆案重审判决书的“异议”
2008-05-26 10:57:50 来源:陈长根
对许霆案重审判决书的“异议”
在举国关注下,许霆案的重审终于得以进行,网站上也公开了重审判决书,看了该份判决书,觉得在如此重大的且已经引起全国上下热议的案件,按道理应该在判决书中能够充分地阐明法理,说明道理,析理服人,尽最大可能将一份高水平的判决书展示在国人面前,可是笔者个人认为这份判决书有一些表述不能不使人会产生一些“异议”。
一、“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,已构成盗窃罪。”这个论断应该还是一审判决的表述,对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,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发表了认为许霆不构成盗窃罪的不少高见,在此就不多说,所以重审但仅凭判决书中这个表述是不能令人足够信服的。
二、“许霆案发当晚21时56分第一次取款1000元,是在正常取款时,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,无意中提取的,不应视为盗窃,其余170次取款,其银行账户被扣账的174元,不应视为盗窃,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。”许霆第一次取款多取了不是盗窃行为,那是什么行为,判决书为什么不说明?后面的170次中被扣帐的174元不是盗窃,人们不禁会问,难道同在170次“盗窃”活动中有的行为是盗窃,有的行为又不是盗窃,古今中外哪有这样的盗窃,真是使人“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”!
三、“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,发还受害单位”银行ATM机出了错,受到了损失,但已经从制造ATM机商家获得了足额赔偿,如果现在又可以从追缴中得到这么多,真不错,那下一次再出一次吧,银行真不亏。从许霆案中银行好象不是受害单位,这家银行还应该是有过错的,那么谁是受害单位,判决书中好象没有说明白,大家也看不出来谁是受害单位。
四、“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。”重审应该还是一审,判决书为什么说在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就可以生效,这种表述应该与刑事诉讼法相悖。
以上“异议”,仅为一已孔见,不足为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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